环卫工人老钱生前就职于杭州上城区某保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负责紫阳街道十五奎巷区域保洁工作。
去年9月23日下午4点20分左右,他去工作区域附近十五奎巷20号的公共厕所方便时,突然发病,虽然及时送医,但是还是在9月24日晚10点多不治身亡。
小钱在悲伤之余,向保洁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是,保洁公司和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上城区人社局”)都认为老钱的情况不能算工伤。
一气之下,小钱将上城区人社局告上法院。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的案子,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定在了“老钱发病时,是不是属于工作时间和在不在工作岗位”上。
原告:厕所是工作地点的延续
昨天的法庭上,小钱坐在原告席上,身穿一件黄色上衣,理着平头,他和坐在旁听席上的母亲一样沉默,两人黝黑的脸庞透露着悲伤。
原告代理律师钱亚芳表示,“工作岗位”的界定,不但包括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地点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比如工作地点的厕所),因此钱某是在工作岗位发病。
针对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她指出,按照杭州市城管委的相关规定,十五奎巷保洁类别为一类街巷,保洁时间为16小时(上午5点至晚上9点)。
“此区域仅有老钱一位环卫工人负责保洁,其工作时间超过了下午4点。”她还拿出从交警处获得的路面监控录像证明,去年9月13日、9月14日、9月15日、9月18日于9月23日的下午4点之后,均有老钱在保洁作业的镜头。
“众所周知,交警监控探头需经常变换角度,而环卫工人也不可能在其上班时间片刻不停清扫同一路面,因此能拍到老钱作业的镜头机会是很少的。但是老钱病发前十天,这样的镜头有7个,都在下午4点之后。”钱律师认为,这些证据都说明老钱发病的时候,仍然在上班时间内。
钱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老钱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上班时间为上午5点30分至11点、下午1点至4点
对于钱律师体提出的观点,被告方上城区人社局和第三方保洁公司都予以否定。
“按照我们的公司规章,老钱的上班时间为上午的5点30分至11点和下午的1点至4点,当天事发时间为4点20分左右,已经超过了上班时间。十五奎巷的保洁时间为16小时,不代表老钱的工作时间就是16小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保洁公司的代表拿出公司的考勤记录和120出车、医院抢救时间记录证明事发时间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也就是4点之后。
同时,他还指出,9月23日下午的监控录像中,老钱是空着双手走向厕所,明显是已经下班了。“其他几段监控录像里,出现的穿着橘黄色保洁服的身影面目都很模糊,难以确认是不是就是老钱,也有可能是负责巡查的其他环卫工人来这里扫地。”
上城区人社局的两位代表的观点也是这样,他们还拿出了包括老钱同事、领导、公厕管理员等多份调查记录来证明,上班时间是到下午四点。
但是钱律师认为,这些调查的真实性有问题。“这些人多为保洁公司的员工,双方有利益关系。而且证词多为他人代写,也没有书写内容与被调查人口诉内容系统的确认字样。”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