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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产转移躲避债款?没用

  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金钱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总有些许人不讲信用,被大家俗称为“老赖”。“老赖”们不仅拖欠债务,更有甚者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债权人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就来讲讲什么情况下债务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可以撤销,以便债权人的权益能够更好的得到保障。

  案件回顾:

  老郑与老王是多年朋友,2013年老王生意不景气,资金困难,向老郑借100万元人民币,老郑碍于面子难以推脱,并想着老王在市中心还有一套房产,便答应借款给老王。老王拿到钱后,便写了一张借条给老郑,落款时间是2013年4月,借条上约定三个月后将钱归还。

  三个月的时间到了,老郑向老王催讨借款,但是老王一直以自己没有钱为理由推脱。后来,老郑偶然从朋友那里得知,老王在2013年6月就将自己那套位于市中心的某一房产低价转让给陈某,老郑觉得老王是为了躲避债务才以低价转让自己的房产,怒气冲冲跑去和老王理论,但老王说房子已经转让了,而且钱也已经用掉了,暂时没有办法还钱给老郑。

  老郑回家后左思右想都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在咨询律师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老王与陈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后经法院立案、审理后,支持了老郑的诉讼请求。老郑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让“老赖”不能如愿以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郑提起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老王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把撤销权的行驶要件概括为如下几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直接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借贷中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于不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这样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的基础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又或者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确实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本如案例中的老王以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导致其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同时,因为撤销权是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其行使期限受到除斥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年、五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该注意该期间,不要过期行使撤销权,从而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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