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合同的打印质量成为本案关键。
本案的原告姓陈,他有一辆自卸车挂靠在杭州某运输公司名下,平时雇了一名驾驶员石某驾驶。车子的保险由运输公司统一购买,向本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
2013年11月9日,石某在驾驶时忘记将自卸车斗放下,转弯的时候撞上了路边的广告牌,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沙大队认定,驾驶员石康稳负事故全责。这起事故,各种经济损失加起来有约36000元。
“找到保险公司的时候,他们说不能赔偿。”陈某说,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因自卸翻斗升起未落行驶所引起的本车及第三者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陈某有点不甘心,回家后又把保险合同翻出来看了一遍,没想到还真给他看出转机来了。
“你们看看,这条免责条款打印时与其他条文重合,看都看不清楚,怎么好算数呢?”陈先生当庭拿出保险合同,指着打印重合的部分给保险公司代表辨认。
“不是特别清楚,但是仔细看还是看得清楚的。”保险公司表示,这一条是和投保人商量后,再打印到合同上去的,也许就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打印重合了。
法官表示,这条特别约定的免责内容虽然不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呈现,但是该款内容印刷时与其他条款重叠,字迹不明,难以辨识。而且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但是纵观投保单,无法反映出被告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
据此,法院判定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相应依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保险金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