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将被害人释放却无佐证 并与现有证据相矛盾
因为巨额债务纠纷,44岁的内蒙古商人张某遭到温州人胡方权等近3个月的非法拘禁,最后,胡方权和手下竟将张某装进铁笼,运至丽水青田北山大桥,推入水深百米的滩坑水库(详见时报2015年1月27日3版)。昨天,这起骇人听闻的 “铁笼沉尸”案暂告一个段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等人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作出一审宣判,胡方权作为案件的决策者和主谋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崇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金朝国被判无期徒刑。另有六人被判不同程度有期徒刑。
拘禁80余天后装入铁笼推进水库
面对铁证主谋拒不认罪:我把他放了
昨天下午2点,以胡方权为首的9名嫌疑人被法警带入法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0日19时许,胡方权为了向内蒙古商人张某索要债务,伙同手下将在杭州出差的张某带往温州。此后,胡方权先后指使张崇宣、金朝国等8人在温州市永嘉县、丽水市青田县等地辗转将张某非法拘禁80余天,其间,被告人胡方权、马兵分别向张某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与3万元。
2012年8月31日晚,胡方权伙同张崇宣、金朝国等人,将张某关入一个一米见方的铁笼中,驾车将其运往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次日凌晨,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将关有张某的铁笼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最终推入滩坑水库。
案发后,杭州警方为打捞张某尸体,联系了浙江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二研究所等加入搜索、打捞工作,经过800多天努力,终于在今年1月6日将被害人尸体打捞出水面,主犯胡方权则在国外被抓捕归案。
杭州中院于2014年6月、8月、9月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铁笼和被害人张某尸体被打捞上来后,今年2月11日,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第四次庭审。但主犯胡方权矢口否认将被害人推入水中,反而称自己在大桥上释放了张某,其最终的死亡与自己无关。金朝国则承认以胡方权为主,实施了将张某装入铁笼并推入水库中的犯罪行为。
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三主犯分别被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胡方权辩称其在桥头将被害人释放,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与金朝国供述及其他证据相矛盾,特别是已经从水库底发现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这一事实完全矛盾,因此不予采纳。相反,胡方权在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时,通过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将其杀死,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逃往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中院一审判定胡方权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处,决定执行死刑。该案中,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被害人张某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且金朝国最终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张崇宣以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朝国则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执行无期徒刑。对于该案中参与非法拘禁张某的另外6人,法院认为他们在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此外,法院责令被告人胡方权、马兵退还非法所得620万元及3万元。同时,判令胡方权等9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
昨天,9名被告当庭并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