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原告汪国财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汪国财曾是一名货车司机。去年6月12日凌晨,他驾驶一辆装有木材的安徽牌照货车,途经杭州绕城公路西线(南向北方向)三墩主线出口附近时,与一辆从内侧车道右转至外侧车道的奥迪车发生碰撞。货车碰撞后侧翻,车上木材散落,将奥迪车埋压。汪国财受伤送医,奥迪车司机不幸死亡,后经确认,为浙大副校长吴平。
去年9月,杭州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吴平负主要责任,汪国财负次要责任。同时,杭州交警作出“处罚决定书”称,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罚款2000元;货车因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罚款200元;这两个因素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事故的严重程度。
对此,汪国财不服,提起了诉讼。
昨天,汪国财并未出庭,而是由他授权的代理人——赵洪亮(律师)和郭某(汪国财同事)参与庭审。赵洪亮请求法院判令杭州交警撤销该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中,超载实际重量和称重过程成为了争议焦点。
赵洪亮提出了三点质疑。一是交警称重时,为何不让汪国财到场;二是承重时选择的停车场,经营范围里没有“称重”一项,是否有称重资质;三是交警给出的重量数据显示,汪国财驾驶的货车实载36.66吨,而核定载质量27.7吨,超载率32.34%。但事发前,汪国财过高速收费站时,拿到的高速记重收费发票上所载明,货车总重为53吨(车货总重),计算可得,超载率低于30%。根据相关规定,货车超载未达30%,罚款应为200元。赵洪亮表示,超载率高低直接影响了对原告的处罚幅度。“而且事故发生后,消防在救援时喷了水,会加重木材重量。”
对此,绕城交警辩称,虽然汪国财在称重时未到场,但木材的称重属于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取证阶段须2名以上警员在场,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场。同时,处理交通事故时,称重是没有指定“称重点”的,而称重的那家停车场,曾是杭金衢高速联合治超点,当时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鉴定,最大误差率为0.05%,是符合称重要求的。并且,比高速收费站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更加准确。
最终,该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