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东阳有一家化工企业的董事长叫吕某,三个月前意外过世。
家人称,在整理老人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两份投保648万元的巨额保单,保险买给了吕某年幼的孙子和外孙。
家人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648万元巨额保险费。
官司昨天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因原告律师搭乘的航班误点,原本昨天上午的庭审延迟到昨天下午才进行,原告、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全权代理。
5年前投保648万送孙子外孙
孩子家人认为两份保险无效
信息显示,董事长吕某三个月前意外身亡时,年纪是76岁,他有一儿一女均在北京居住。
其家人在诉状中提到,早在2010年12月28日,吕某向一家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分别为吕某在北京的一个孙子和一个外孙。2011年1月5日,保险合同成立。同年1月6日,合同生效。
按合同约定,两份保单每年的保费各为108万元,各支付3年。合同生效后,吕某共计支付保险费648万元。
吕某的家人认为,吕某的孙子和外孙虽然都年幼,但他们的父母都健在而且身体健康,吕某不是孙子和外孙的法定监护人,而且他与孙子、外孙不住在一起,也不存在抚养关系。
因此,家人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吕某花巨款给孙子和外孙买的两份保险是无效的,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648万元巨款用于给孙辈买保险(原告律师提到,这种保险收益其实跟银行存款差不了多少),常人很难理解吕某的做法。
两份保险合同昨天解除
280万保险费退还给家人
让人奇怪的是,吕某花大钱给孙子和外孙买保险后,又将上述两份保单抵(质押)给保险公司用于借款。截至今年5月15日,他还欠保险公司本金2525229.83元、利息25870.65元。
不过,据保险公司透露,吕某过世前,还欠有大量债务。
昨天,几方协商时的谈话内容显示,吕某给孙子、外孙买保险的真实目的,是向保险公司借款。将保单抵给保险公司,可以循环借款。
两份保单上,外孙和孙子的父母都有签名。原告方认为,并非当事人本人签署。保险公司则称,他们有证据证明原告方对签名是认可的。
原告方也承认吕某生前向保险公司借款,他们认为,扣除欠款,保险公司还应退还给他们保险费360余万元,但一开始,保险公司只肯退90多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吕某购买的险种,每两年分红一次,每份保单每两年有12万余元的分红,到被保险人满75岁后,才可以退还全部保险费。
经过法官的努力,保险公司提出,在认可双方都有责任和过错的基础上,可以协商并和解。
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份保险合同昨天解除,退还280万元保险费给吕某家人,吕某家人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