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两个子公司之间变更,把我们这一队人从A公司划给B公司,以前合同是与A公司签订的,上班时间8:30到17:30,现突然变成B公司员工了,上班时间改为9:00到18:00了,我表示不服,经协商无果,提出辞职,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吗?
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协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若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明明是A公司的员工硬派到B公司,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上班时间改为9:00到18:00,扣除午餐时间可以为8小时,并不构成违法,不能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明确是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辞职方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若以其它理由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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