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不要放在一起,因为两者一起丢失的话,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挂失再将钱取走。
下面这个案子要告诉大家的是,手机和银行卡也最好分开放,因为一旦手机和银行卡同时掌握在别人手里(同时丢失或一起借给了别人),那么别人不需要用身份证,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你银行卡里的钱转走。
银行卡就在身边
却被莫名转走1.1万元
说到自己的这段经历,杨先生至今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今年5月10日晚11点左右,家住杭州城西的杨先生收到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支出了8000元,没过几分钟,又被提醒支出了10元。
杨先生确信,当时这张银行卡他一直随身带着,而且别人也不知道卡的密码,他自己更没有取钱。
第二天早上,杨先生将此事告诉了女儿,女儿一听,就赶紧让他去银行查一下这张卡的明细。杨先生到银行将卡的明细拉了出来,发现5月10日下午4点多,被支取了3000元,再加上晚上的两笔,共被支取11010元。
当杨先生再次查看他的手机短信时,他发现5月10日“支出3000元”的这一条短信也是在的;更让他吃惊的是,其实在这之前还一条短信,内容是“验证码××××××,你的卡正在开通微信支付业务”。
杨先生感觉自己可能落入了别人的圈套,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警。
曾被同事骗走钱,他如法炮制地去骗房东
在派出所,杨先生提到一个细节:接到那条关于“验证码”的短信的时间是在5月10日的下午,那个时候他正和租客王某在一起,王某欠他房租,而且知道他的银行卡号还借用了他的手机,这个王某有很大嫌疑。
5月11日下午,民警将王某抓获,王某供认了作案的事实。
25岁的王某来自江西,初中学历,自2014年7月起就和妻子一直租住在杨先生的另一处住房内,租金每个月1100元,三个月一付。后来,王某的妻子回老家了,王某就一个人租住在那里。
王某是做白银投资的,不过在案发之前,他遭遇了资金紧张的情况。在房东杨先生催房租时,王某说自己暂时手头紧,求杨先生宽限他几天。
据王某交代,也就在这几天中,他动了歪脑筋。王某说,之前他曾被同事算计过:有一个同事知道了他的银行卡号,并借用了他的手机,之后被对方绑定微信开通了微信支付功能,转走了200元。当时,他苦于无证据就没有报案。但最终,他想到了可以将这个伎俩如法炮制地用在房东杨先生的身上。
拿房东手机开通微信支付,转走房东银行卡里的钱
王某作案时,先打电话给杨先生,借口让杨先生把银行卡号发给他,说自己会把房租款打到卡上。
不知有诈的杨先生就将卡号和开户名发给了王某,但他等了几天,并没有收到王某的房租款。
5月10日,杨先生打电话给王某,王某让杨先生到租房处和他面谈。杨先生下午到了之后,王某说“最近手头紧张没钱”,并要求借用杨先生的手机给老家的妻子打个电话要钱。杨先生没多想就将手机借给了王某。
王某在杨先生的手机上按来按去,嘴上嘟囔着“老婆的电话怎么找不到”之类的话。因为杨先生的手机上确实存有王某妻子的电话,所以杨先生也没在意,他就在房间里转转看看。过了一会儿,王某称打完了电话,说老婆第二天就会把钱打过来,杨先生随后就离开了。
就是在这个所谓的“打电话”过程中,王某把自己的微信号同杨先生的银行卡进行了绑定,并开通了微信支付功能。当然,开通这个功能是需要银行卡户主的手机接收验证码进行验证的,而此时杨先生的手机正好就在王某的手里,所以王某就操作成功了。不过,可能是由于太紧张的原因,王某一时间竟忘了将这条短信删除。
当天下午,他转走了3000元,晚上再转走了8000元;他想试一下每天能转的限额,于是就又试着转走了10元。
第二天,王某将这些钱取出,先给杨先生打了房租,再给妻子打了一部分钱,剩下的他自己留用。结果第二天,他就被抓获归案了。
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昨日将王某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