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是有的人却打上了这些可爱小精灵的主意。昨天,临安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叶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今年1月,有一张自拍照在微信、微博上火了起来。照片上,一个男子蹲在地上,面前倒着一只小鹿一样的动物,可怜地看着镜头。男子一只手比出V字形,另一只手则抓在动物的角上。
照片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的声讨,许多人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还有人认出这只小鹿样的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也就是大家俗称的“野山羊”。
随着森林公安的介入,照片的主人公叶某很快浮出水面。叶某今年44岁,临安人,是一个狩猎爱好者,还自己创立了一个名为“夹套天下狩猎论坛”的网站。平时,叶某经常在这个网站上和网友交流狩猎经验,并出售一些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从2012年到2014年间,叶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使用铁夹、吊杠等禁用的狩猎工具在临安市太阳镇附近猎捕黄麂、棘胸蛙(俗称“石鸡”)、五步蛇等野生保护动物40余只。
为了能够更方便地捕捉到野生动物,叶某使用了一种名为“柴吊”的装置,并装上报警器,这样一旦有动物落入陷阱,报警器就会发送信息到手机上。2014年3月,叶某的手机上收到了信息,这次中招的是一只黑色皮毛的鬣羚。因为鬣羚体型较大,叶某于是联系了同村的亲戚李甲过来帮忙。
在回去的路上,叶某说李甲家比较隐蔽,提议把鬣羚先放到他家去。碍于情面,李甲没有推辞,将鬣羚带回了家。
之后,叶某通过陈某、李乙联系上了买家何某。何某对鬣羚很满意,花了1.1万元买下并运往桐庐。之后叶某给了李甲500元好处费。大约两个月以后,叶某又用同样的方式抓到一只鬣羚,再次找来李甲帮忙运输、处理。
而照片里的这次,同样发生在2014年上半年,当时叶某在山上捕获一只活鬣羚,他就用手机拍了下来并在网络上“分享”,结果被眼尖的网友一下认出叶某手里的“野山羊”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昨天下午,临安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叶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李甲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表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