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通州李姑娘租住了张家湾镇某村的一间平房;9月中旬,她检查房屋内网线,发现房顶一角被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东西竟然是一个监控探头。
李姑娘报了警,民警很快抓获房东王某,并收缴了监控探头和内存卡。9月16日,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中旬,李姑娘以隐私权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安装探头纯粹是为了防盗,并非为了偷窥。他当庭口头向李姑娘赔礼道歉,但称自己已经受到拘留处罚,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严重侵害了李姑娘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故作出判决王某赔偿李姑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北京晚报》报道)
签约律师祝育镇:
本案中,房东王某对其出租给李姑娘的房屋内安装监控探头的侵权行为均予以承认,并有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书。因此,对房东王某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很容易认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东王某在出租房内非法安装监控探头,私拍或窥探李姑娘的私生活,显然是构成侵权的。
至于李姑娘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不过,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精神损害产生了“严重后果”。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法律并没有严格标准,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裁量。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不是李姑娘检查网线时偶然发现,房东的偷窥行为还将一直持续,且监控探头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可见房东显然有主观隐藏的故意。此事给李姑娘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令她十分痛苦,可以视为“严重后果”。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是综合多种因素决定的,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虽然房东王某辩称安装探头纯粹是为了防盗,但他并未拿出相应证据,且即便该说法属实,防盗行为也绝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权益的基础上。
相关问答
有微友咨询“律师来了”:物管在未与我打招呼的情况下,在我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说是便于管理,请问他们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祝育镇律师: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窃听、监视他人住所、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微友说的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定论,要看摄像头的位置、朝向以及是否会拍摄到你家内部情况等。如果觉得不妥,建议先和物管协商,看能否换个地方安装摄像头。
另外,涉及公共场合安装摄像头的,如当地公安机关需要备案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答疑签约律师
祝育镇: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擅长民商法、公司法、婚姻法和刑事方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