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0万名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养庇护照料服务等各类惠残政策,21.2万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昨天,省新闻办召开了浙江省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残联党组书记郑瑶介绍了“十二五”期间,我省在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
同时,记者也从会上获悉,近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出了一系列扶残惠残举措,在覆盖人群数量、补贴标准、就业帮扶医疗康复救助方面,都提高了“含金量”。
新增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明确,我省将在国家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新增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形成有浙江特色的“四项福利”补贴制度,预计到2020年,将覆盖我省近80%的持证残疾人,164万残疾人次可从中受益。
首次将非重度困难残疾人
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
社会救助方面,在国家将“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并明确其享受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将受益面由国家要求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我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6周岁扩展至0-18周岁,明确了“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国家对象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我省则扩面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三档
0-6周岁残疾儿童可免费接受手术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省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按2015年底我省城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653元、570元推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
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按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主要是取消了原来按家庭经济情况给予分档补助,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统一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提高了1倍;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