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珍(化名)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在朋友的怂恿下,她作为一名“枪手”,代替一名考生参加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和现场监管民警发现,进而牵出多名其他涉案人员。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开考半小时后姗姗来迟
交卷后被叫到办公室
4月16日下午,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经监考老师反映,学校考务处的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的,女大十八变嘛。”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民警的一番话,让女孩终于扛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学校“老师”组织替考
财迷心窍被依法刑拘
女孩交代自己叫小珍,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过来替考的,事后答应给她300元。
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21岁,浙江人。小青交代,是她的朋友周某介绍的“业务”,除了小珍,她本人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替考。
周某,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小青随后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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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