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1988年出生的小陈虽然年纪轻轻,但是两年前,他的一张借记卡里已有存款超300万元。
可是,2011年7月6日上午,就在13分钟时间里,这张借记卡被异地转走了160万元。案子直到昨天下午他与发卡银行对簿公堂时,仍未侦破。
小陈认为事发时他人在杭州,且卡未离身,钱却远在珠海被盗刷,责任在银行。因此,银行应该赔偿被盗刷的160万元,还有两年的利息损失。
发卡银行拒绝赔偿,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错在小陈对借记卡使用与保管不当。
盗刷8笔只用13分钟,连挂失都来不及
小陈家住杭州城东,父母经商。2010年9月,小陈在某银行的城东支行办了一张不能透支的借记卡,办理方式为现金开卡,还开通了短信提醒。
到2011年7月5日,他这张卡里有余额309万余元。7月6日上午10点29分,小陈接到了银行的提醒短信:借记卡被刷卡转出20万!
“我当时非常警觉,并想到采取紧急措施。”小陈说,银行就在楼下,他就带着这张借记卡和身份证,跑到银行贵宾窗口办挂失。可还是迟了点,就在10点29分至10点42分这短短13分钟时间里,这张借记卡被刷卡8次,总共转走存款160万元。
8次都是异地刷卡转款,每笔还要扣18元的手续费,一共144元。
案子两年都没破,储户无奈告银行
卡没离身,却在珠海被刷了。当天上午,小陈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案件调查了两年多,至今都没破案。
据警方调查,小陈的借记卡是在珠海的POS机上被刷卡的,而且这8笔刷卡都没有实际消费,160万元直接流入了多个银行账户。警方冻结了其中三个账户共110多万,但犯罪嫌疑人一直没能锁定。
无奈之下,小陈将银行告到了杭州上城区法院。
小陈一方认为,160万元通过刷卡转出时,小陈本人、借记卡都在杭州,小陈不可能在珠海的POS机上刷卡。犯罪分子采用伪造的借记卡,并冒充小陈进行刷卡签字,是违法占有银行资金。而银行未采取切实的防伪技术,无法识别真假借记卡,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导致小陈经济损失。
小陈要求银行全面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兑付被人异地盗刷走的160万元存款。
银行列出5条理由:这件事情太蹊跷
“事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小陈对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善。”昨天下午官司开庭时,银行方面的全权委托律师说,银行认为小陈的卡被盗刷与一般的盗刷案不同,事情非常蹊跷——
银行的第一个理由:小陈在借记卡的保管和使用上,存在严重过错。因为,除小陈本人,这张卡的密码至少还有其他4个人知道,包括小陈的父母,及其公司的两名主管。这就违反了双方关于“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以及“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等的约定。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小陈自行承担。
第二个理由:2011年7月2日,也就是案发前几天,这张借记卡在珠海有一笔707元的消费记录,但小陈说这707元不是他刷的。小陈没有对这笔异常交易有警觉,也没有采取修改密码、申请挂失止付等安全措施,才导致4天后发生8笔共160万元的交易。所以,小陈对卡内资金损失,负有直接的过错和责任。
第三个理由:8次刷卡共10多分钟,但小陈在收到第一笔20万元存款转出的短信通知后,未在第一时间以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最快速便捷的方式申请挂失止付,放任了损失的扩大,他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个理由:涉案的几笔款项是根据正常的程序,凭正确的密码完成支付的。在小陈申请挂失后,银行也及时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因此,银行没有任何过错,无需向原告小陈支付存款及利息。
银行最后一个理由是:事情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且不排除这张借记卡被上述银行卡及密码接触人员伪造冒用的可能,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所以,小陈不应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应该驳回。
法院将择日宣判,类似案件判决各不相同
由于银行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小陈律师的说法,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转走存款,作为储户,打官司时只要证明有在涉案被告银行办理银行卡、银行卡里案发前有多少存款、卡在案发时没有离身,其他的举证责任在于银行。
小陈的律师还以其在杭州富阳代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为例,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储户的要求。不过记者查询发现,类似案例储户不一定完全胜诉,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
早在2009年8月,本报报道过宁波一起案例,储户吴宗飞发现自己在建行办的借记卡账户里少了19695元。吴宗飞卡未离身人在宁波,却有人在福建龙岩通过ATM机从账户分10次取走195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195元。报警后,案子未破,吴宗飞将银行告上法庭。虽然就“借记卡被异地取款”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后还是判银行赔偿吴宗飞的全部损失。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吴宗飞自己泄露了密码,法院难以据此认定吴宗飞存在过错。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从ATM机上取走,取卡人还需持有银行卡。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19500元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银行为此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今年8月,嘉兴桐乡法院对一起储户借记卡未离身被异地取款的案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银行与储户老赵各承担一半责任。桐乡法院认为,老赵持有的借记卡是向银行申领,银行应确保借记卡的交易安全系统没有重大缺陷和漏洞;同时,老赵作为借记卡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卡,防止相关密码、卡号等信息的泄露,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但对于这一判决,老赵与银行都表示不服,目前都在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