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不得“单独”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或者充电……
近日,杭州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出租房的最小面积、实际居住人数都作了明确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杭州市将通过立法来管理群租乱象。
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最小出租单位”,即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或者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停车库、仓库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他人居住。
同时规定了“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对于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每一承租户需配备干粉灭火器
电动车不能停放在楼梯间
对于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室内电气产品的安装以及线路敷设符合相关消防、电气技术标准。
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通道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防盗窗的应当能由内向外开启。
每一承租户需按标准配备两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逃生设施;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当配置逃生绳或者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出租人应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租期以及使用功能等,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承租人不得留宿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承租者也作了要求:
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承租人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居住房屋兼用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承租人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