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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 消费卡过期怎么办?

  众所周知,现在许多商家推出消费卡消费,如美容美发店、餐饮店、健身美体店、洗车店、超市等不一而足。我们的衣食住行越来越离不开各种消费卡,涉及消费卡的各种消费纠纷也时常发生,“受伤”的却总是消费者。究其原因,多是消费者对消费卡的相关规定、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不熟悉,所以经常被商家设定的不合理条款侵害权益,遭受经济损失。为此,我委结合近期发生的两个消费卡纠纷案例,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消费卡有效期的相关知识。

  近日刘女士向武义消保委反映其于2011年购买的某超市消费卡由于“过期失效”,无法正常消费。经与该超市协商,超市同意其继续使用该消费卡,但必须到指定门店一次性消费完。刘女士觉得不合理,遂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经协调,最终超市为刘女士更换了同面值新卡,刘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不久前,王女士也向消保委投诉,其于2010年办理的洗浴卡,因超过有效期,店方不再让其继续消费,卡里4000多元余额面临“烂掉”的危险。最后,经消保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店方同意让王女士继续使用2000元,王女士虽然觉得不合理,但又不想走司法途径,最终无可奈何地选择与店方达成调解协议。

  我们日常接触的“消费卡”大多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与之相对应的商务部令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有效期,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据此,刘女士的消费卡属于不记名卡,虽然超过有效期,但超市应无条件为其办理激活、换卡等服务;王女士的消费卡属于记名卡,不应设有效期。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是消费者在办卡消费及消费卡纠纷中维护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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