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首页>地方频道>杭州>民生

对网络促销不合理格式条款说不!

对网络促销不合理格式条款说不!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领取稿酬

  “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时,常有商家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条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时如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对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促销附赠的商品质量问题,《规定》中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此外,《规定》也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依据《规定》第十条,如果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杭州市消保委一位负责人表示,以往网络促销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况,这次《规定》的出台,将更大程度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也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11393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