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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25年前的伞 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徐霞客分会助力退款

  2023年11月,市民许先生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一家副食店购买了一把雨伞。在购买时,他并未留意,然而回家后发现,该伞的吊牌显示其生产日期为1998年8月,且伞柄已经生锈。因此,许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店方退货退款。

  徐霞客分会接到诉件后展开调查。据了解,该副食店已在当地开了很久,商家陈述该雨伞是过去的存货,一直摆放在货架上无人问津,许先生购买时,商家没有在意,就直接卖给了许先生。

  徐霞客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晴雨伞有相关的国家标准且标准已随时间的变化不断更新,而商家销售的雨伞生产日期是1998年,且已存在生锈情形,已不能保证其产品质量。最终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商家提供的雨伞是25年前的“古董伞”,且伞柄也已生锈,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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