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多措并举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实施意见》旨在提速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建设,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盘活闲置住房用于租赁不少于6.3万套(间);培育房源1000套(间)以上或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从多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重点推进。
在增加房源供给方面,提供租赁住房用地,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规划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集中配建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盘活存量闲置房源,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闲置房源,由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采用“房屋托管+标准化装修+互联网租房服务”经营模式,统一运营管理。
此外,《实施意见》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租赁住房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自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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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政策力挺住房租赁市场
记者通过市住建局了解到,即将施行的《实施意见》,将从四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宁波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要求,制定完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要设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多渠道拓展租赁房源、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设住房租赁信息系统等。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租赁住房相关企业提供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支持。支持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记者 杨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