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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隐瞒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认定 罚款3万元

  近日,宁波海曙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顾某因与被告翁某、沈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请沈某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翁某对其中的7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翁某、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该案依法缺席审理。根据顾某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海曙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后因翁某提出申诉,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经再审审理查明,顾某在提起原审诉讼前,已将涉案债务转让予案外人何某,且沈某已向何某归还20万元,该20万元已由何某转交给顾某。但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某并未如实陈述上述事实,导致法院对该案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再审审理中,顾某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上述情况发生,其已认识到错误,请求从宽处理。

  因此,海曙法院认为,顾某在原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向法院如实陈述涉案债权已经转让给案外人、沈某已经归还20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该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依法应予制裁,因考虑疫情影响,故对顾某处罚款3万元,不作拘留处罚。

  宁波海曙法院法官认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利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趋利性明显,当事人双方均以诉讼权利最大化为目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其维度,不能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能恶意破坏诉讼秩序,不能超越其正当界限。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及诉讼手段的选择必然具有规制效力,因此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秉持善意参加诉讼。

  法官表示,希望此案能提醒相关案件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应主动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才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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