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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撑起“保护伞”

  11月29日上午,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撑起“保护伞”。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订是在广泛开展民意调查、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深入基层组织专项调研,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实施论证研究后修改完善而成的。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注重维护法治统一,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且对受害人一方的身心伤害巨大,条例完善了家庭暴力排查、救济、告诫、查访等规定,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人群的特殊保护制度,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家庭暴力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宁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联防联动、临时庇护、社会氛围营造等制度,也都通过此次立法予以固化。例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下列工作:(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及时保护或者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三)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四)协助受害人报案,根据受害人情况和意愿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庇护救助等;(五)为受害人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六)做好登记、转介、协办、跟进、查访等其他工作。

  条例还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明材料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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