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宁波5月15日电 深夜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撒铁块引发车子爆胎,趁车主停车换胎时,进车里偷东西,被告人不但犯了盗窃罪,还被判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宁波市中院判决了这么一起高速公路盗窃案。据了解,以这种罪名判撒“黑心钉”的人,在我省还是首次。
【案情回放】
高速公路撒铁钉
谭某等5名被告人是外地农民工,经常琢磨怎么“快速赚钱”。直到有一天,最“聪明”的谭某想到一条“妙计”。
去年3月21日,谭某将锋利的铁块放在余姚市陆埠镇附近的杭甬高速公路上。当晚10时30分许,过路司机刘某的轿车不幸“中招”。不出谭某所料,刘某不得不靠边停车换胎。
于是,谭某趁机潜入刘某车内,窃得一只包,里面装有人民币17000余元。谭某大喜,觉得这钱来得易如反掌,便认定这是一条发财的“捷径”,于是更放心大胆地和同伙实施起“快速赚钱”计划来。
去年4月17日晚,得到谭某“真传”的蒙某等3人,来到杭甬高速公路的另一个路段,采用相同的手段,结果又一个司机不幸中招。他们趁机偷到价值3352元的24K黄金戒指1枚,还有现金2400元。
就这样,5人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在高速公路上连续作案7起,窃得首饰、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手机等财物及现金共计4.5万余元。
【争辩焦点】
为何判处两宗罪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5人连续作案,引起警方的注意,很快就被抓获。
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法院审理后认为,这5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3至10年不等,还被处以罚金。没想到,这个判决结果出来,谭某却大声喊冤,并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开庭中,对盗窃的事实,谭某全部认可,但他不认为自己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是多次扎轮胎,但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庭上,谭某多次辩解说:“我们没有危害到其他车辆的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的这个说法,并没有被采纳。宁波中院认为,谭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随时可能危及其他车辆,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方说,对于醉驾行为,法律规定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g/100ml,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要求造成交通事故等损害结果。”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说,因为醉酒驾驶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威胁,并不需要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照样可以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警方提醒】
发现异状速报警
不少司机都吃过“黑心钉”的苦头。
去年10月,杭州九堡几条街上一夜之间撒了上千枚黑心钉,停在路边的很多车子,轮胎前后都“埋伏”着钉子,保洁员一个上午就捡了几公斤的钉子。去年8月,在余杭良渚与祥符交界的通益路段,时常有汽车和电动车的轮胎被“黑心钉”扎破,此后良渚派出所抓到嫌疑人,之后这个路段的“黑心钉”就消失了。
“‘黑心钉’多属人为,如果遇到因为钉子爆胎,一要冷静对待,二要及时报警。”高速交警宁波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浦岷建议,在高速行车途中发现爆胎,或车子突然发生异常,要慢慢把车停在硬路肩,打开双跳灯,车后放置警示牌,车内人员安全下车,并打电话报警;有时异物扎入轮胎,驾驶员当时感觉不到,如果在服务区或下了高速后发现隐患,也应报警。
对遇到异常爆胎,因为这损失不在车险内,很多驾驶员会自认倒霉,直接找修车铺,而不报警。浦岷认为,这种做法不对,因为如果在一个时间段,突然密集地出现异物扎入轮胎的情况,警方就会进行梳理,判明情况,并采取措施。如果驾驶员不报警,警方就难掌握情况,这样等于纵容撒“黑心钉”的人。“建议司机不管遇到正常爆胎,还是异常爆胎,都要尽快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