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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土资源局7起国土资源典型违法案件曝光

    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曝光了7起国土资源典型违法案件。据介绍,2012年度,我市共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139宗,罚款5189.5万元,复耕土地459亩,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呈下降趋势,全市各级国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责任人142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7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4人。

  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经济合作社破坏耕地案

  2012年9月,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马渚镇开元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耕地填铺塘渣拟建村文化宫,经现场勘测,填铺塘渣面积为9亩。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当即对该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开元村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11月自行纠正了土地违法行为,挖除了所填的全部塘渣,并将涉案地块进行复耕。

  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王某非法占地案

  2011年上半年,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附海镇花塘村村民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附海镇花塘村集体土地上铺填塘渣,用作建筑工具堆放场所。经测量,共占用集体土地面积9.6亩。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当即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王某未自觉履行复耕义务。2012年4月,附海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工具进行了清理,并挖除了所填的塘渣,将涉案地块复耕。

  奉化市莼湖镇陈一村石某无证采矿案

  2011年3月,奉化市莼湖镇陈一村村民石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转让来的承包山上开采矿山资源。经勘测核实,实际开采量为32677立方米,违法所得共计103.9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石某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2012年7月2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鄞州区宁波皇后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7月,宁波皇后服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集体土地建厂房,经实地测量,实际用地面积6638平方米(9.9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85平方米。8月,鄞州区邱隘国土所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用地通知书》和《土地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并及时向鄞州区国土分局和邱隘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12月,鄞州国土分局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届满,违法当事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复议、诉讼,2012年4月13日,鄞州国土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邱隘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违法地块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将涉案土地进行复耕。

  江北区庄桥街道姚家村日旺废品回收站非法占地案

  2011年10月,江北区日旺废品回收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庄桥街道姚家村集体土地填塘渣,建管理用房和堆场,占地面积约4.6亩。江北庄桥国土所巡查发现后当场向日旺废品回收站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件向江北国土分局及当地政府进行了汇报。江北国土分局及时向违法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因违法当事人未按期履行,2012年初,庄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城管等部门对该地块上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除非法填埋塘渣,并对涉案地块进行复耕。

  镇海区骆驼街道老杨砂石经营部非法占地案

  2011年3月,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村民杨某与尚志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村的9.7亩集体土地用于砂石堆场,并搭建4间违法建筑。2012年2月底,群众向镇海区国土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2012年3月1日,镇海区国土分局立案调查,及时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复耕,同时将该案件抄告当地政府。镇海国土分局、当地政府、村主要负责人多次找当事人谈话,宣讲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当事人于2012年4月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

  东钱湖镇耷河村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案

  2012年1月,绕城高速4B项目工程,经依法批准临时租用东钱湖镇耷河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期满后,根据临时用地合同约定,耷河村经济合作社应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但该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复垦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属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为14.08亩,建筑占地面积为7731平方米。东钱湖国土分局向该村经济合作社作出了《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警告知书》。在认识到违法后果后,耷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12月自行纠正了土地违法行为,拆除建筑物,挖除塘渣,将涉案地块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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