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67岁的陈大爷是余姚市雁湖村人。2012年2月9日中午,陈大爷骑电动车在余姚浒溪线一路口左转时,被开拖拉机逆行的何某撞倒。
陈大爷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多处骨折,被转到宁波李惠利医院。
2012年4月28日,他出院后在家静养。但以往身板硬朗的陈大爷已丧失自理能力,大小便失禁,并遗留智力障碍,建议3个月后接受颅骨修补手术。
交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大爷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垫付医药费14万元。
可还没修补颅骨就又出事了。
2012年8月22日早上,陈大爷想起身锻炼,站立不稳跌倒,右侧颅骨缺损处再次碰伤,于8月23日凌晨救治无效身亡。
经司法鉴定,陈大爷是摔伤导致严重颅脑外伤,最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死亡与2012年2月9日的交通事故颅脑外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013年2月底,陈大爷家人把何某和肇事车交强险投保单位——中国人寿余姚支公司告上余姚法院,要求何某在扣除已付费用之后,另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总费用的80%共202849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122000元。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何某表示,陈大爷一家主张费用太高,陈大爷死亡是因自己摔倒,这其中车祸因素应根据因果关系折算。
庭审法官表示,案件主要分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交通事故后至陈大爷摔伤前。何某逆向行驶撞人,承担80%赔偿责任。
第二时间段是陈大爷摔伤后至死亡。根据司法鉴定,陈大爷摔倒后碰伤部位,基本就是车祸导致的颅骨残缺处。因此,车祸与陈大爷离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陈大爷摔伤后未遵医嘱进行修补、自己摔倒等因素,法官认定,陈大爷摔伤后的抢救费及死亡引起的赔偿费用,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妥。
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余姚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1000元;何某在交强险范围外交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26153.62元,扣除何某已履行的14万元,尚需赔偿86153.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