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明就读杭州湾附近的一家幼儿园,2010年6月一天傍晚,幼儿园校车送孩子们回家。
快到家时,小明下了车,原本要由随车老师带领过马路。
随车老师后来说:“小明看见了对面马路上的堂姐,边跑边‘小姐姐’地叫着,向马路对面跑了过去!”
没跑出几步,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疾驶而来,从小明右腿部轧过,小明倒在血泊中。
校车司机和随车老师惊吓之余,立即报警!
小明被送往医院,经过全力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右下肢高位截肢,司法鉴定构成5级伤残。他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终身依赖假肢等辅助器具,才能生活。
事发后,小明父母一纸诉状,将货车司机和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向小明父母履行支付赔偿款40多万元。
昨日,法院开庭审理小明父母起诉幼儿园一案。
小明父母诉称,校车停下后,随车老师未对小明管教保护,让孩子独自过马路,导致事故发生。
他们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由幼儿园未尽监管保护职责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幼儿园赔偿17.6万元,另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幼儿园负责人在庭上说,“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会负责的!”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幼儿园与小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赔偿小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轮椅护枕费等费用17.6万元,另加精神损害费1.3万元。
承办法官说,校车安全是生命工程,更是良心工程!保障孩子、学生生命,老师、校车司机、家长都必须慎之又慎。
去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质量、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都有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中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