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1日讯 昨天,江东法院开审了一起行政官司。余姚的一个协会,把宁波市工商局告了。
官司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中的一笔检测费的。这项检测一般由独立于建筑行业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
余姚在这些检测公司中成立了一家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按检测公司的营业额,收取一笔“技术咨询费”。
结果今年8月,宁波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认为余姚建设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咨询费的行为涉嫌商业贿赂,罚没自它成立以来的200余万元所得。
协会不服,把工商局告到了江东区法院。
什么“技术咨询费”
你就是商业贿赂
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4日,主管单位是余姚市建设局。在余姚,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一共有7家,都是协会会员。
宁波市工商局称,从成立开始,协会就利用它对建筑检测市场的影响力,要求在余姚开展或维持桩基检测业务的企业,按照检测营业额的5%向协会支付“赞助费”。后来又改成了“技术咨询费”,交纳比例也上升为8%-15%。但实际上协会在收取这些费用后,并没有实际提供对价的技术或咨询服务。
协会对建筑检测市场影响力还不小。工商局方面称,协会的主要负责秘书长由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人员担任,两者存在关联关系。
“协会不仅协助质监站开展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检测企业的每一单检测报告还需经过协会审核、通过、备案盖章后,再交给质监站。而检测报告的通过与否,直接影响了检测企业的检测业务。”
工商局认为,协会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今年8月,工商局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协会成立以来至去年12月,收取的4家单位的“赞助费”和“咨询费”210余万,另外再罚款5万元。
工商局说,协会根本没有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两名工作人员,一个是中专毕业的学生,一个曾是幼儿园老师,后来做了个体工商户,两人都没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资质,也没有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而且,协会的前身,余姚市质监站职工技术协会,因为相同的理由,被工商局处罚过。
我的身份
构不成商业贿赂主体
协会不服工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他们的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协会称,自身是非盈利社团法人,由所谓的“行贿人”组建的,作用仅限于为会员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会员单位的学习、考察、培训,并没有为协会会员以外提供服务。
协会否认他们和建设局有特殊关系,认为建设局是行政机关,质监站是事业单位,协会行业仅仅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归口建设局。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周不到,协会就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昨天,江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协会是否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协会代理人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经营者,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有章程和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
工商局代理人称,所有涉及市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经营者。
另一个争议焦点,便是入会交费和检测报告能否通过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
协会称,协会的日常运行由会员来操作,交费是全体会员之间的约定,属于会员内部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协会以外的任何关系。交费和所谓的获取竞争优势也无关。
工商局称,他们调查了4家交过费用的会员,所有会员都表示,如果不加入协会并交费,他们出具的每一份检测报告,就无法加盖协会的备案章,也就无法在质监站获得备案,自然会影响在当地的业务。
协会辩称,会员的表述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
法庭又出面对两名会员重新做了调查笔录。两名证人都证实,“不到协会备案,检测报告就无法通过审核”之说。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