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1日讯 女儿嫁了人,办了厂,本来老两口该过上好日子,谁知,女婿竟三番几次找人冒充老两口、仿冒老两口的签名,为自己借钱作抵押、作担保。
如今,这一大家子都被银行告到了法院。
蔡某今年四十出头,多年前从四川来到宁波,认识了宁波姑娘俞某。两人情投意合,一年后结了婚。
俞某家里条件不错。在家人的支持下,小两口合伙办了个零配件厂,公司以俞某的名字命名,法定代表人是蔡某。直到2011年底前,小两口都住在俞某父母购买的一套房子中。
一年多前,宁波一家银行向北仑法院起诉,将俞某一家三口及蔡某、蔡某名下的厂子统统告上了法院。
银行称,2011年7月,蔡某向银行借款150万元,俞某为共同借款人,零配件厂为共同还款人,俞某父母作为保证人,还以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了抵押。但半年后,蔡某再未归还过债务。银行要求蔡某、俞某、零配件厂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俞某父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不还钱,银行方有权就房产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俞某称,虽然她的确在借款人合同上签过字,但两人是夫妻,她并没有多问蔡某借钱的用途,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俞某的父母更是不服,他们称从未在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上签名,也从未前往房管处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都不能成立。
而蔡某本人,早已逃之夭夭、失去踪影。
经俞某父母申请,鉴定中心对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确如他们所说,签名并非二人所写。
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蔡某办理合同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等,都提供了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评估公司也曾前去现场看房进行评估,并没有人提出异议。此外,房管处为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有两名年纪较大并手持全部证件的老人至现场办理,并未引起怀疑。银行据此认为,自己对房产属于善意取得,理应享有抵押权。
俞某父母提供了海曙法院2012年的一份判决,确认蔡某之前就曾找人冒充丈人、丈母娘在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协议上签过字。“我们从来没有去办理过手续,也没有签过字,凭什么拿走我们的房子、要我们付钱?”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俞某等人是亲属,俞某也明知借款一事,银行方面及房屋评估机构人员现场勘查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也审验了相关证件原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这一抵押权的取得是善意的。但俞某父母并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其担保合同未能成立,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蔡某归还欠款及利息,若未履行判决,则银行可就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驳回银行方面其他诉求。
昨天,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