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 老张被货车撞了,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几个月后,伤势未好行动不便,他走路时不小心又摔一跤。
老张想,没有第一次受伤不会行动不便,对于这二次受伤,肇事车主也该承担责任。
真的是这样吗?
去年10月底,老张骑一辆电动三轮去办事,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撞了。老张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医院住了37天后回家休养。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承担次要责任。
伤筋动骨一百天,今年2月,伤势还未好,老张不慎又摔了一跤。这一下摔得不轻,又住院两次。伤好后,他越想越觉得委屈,认为自己第二次摔伤是因为第一次受伤行动不便导致的,理应由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赔偿。
8月,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车主江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三次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共22万元。
保险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报告出来了:老张第二次受伤的用药情况、检查项目和误工时限,与车祸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老张已60多岁,第二次受伤是自己摔倒造成,与交通事故无关。他们愿意承担老张第一次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相关费用,但第二次受伤费用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不赔,老张就向医保报销,但医保中心人员说,既然鉴定报告写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就说明跟交通事故还是有一定关联的,医保不能报销全部的费用。
昨天,法官把原被告双方叫到了一起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第二次受伤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20%。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江某赔付老张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