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9日,45岁的余姚人李某在宁波江北一电动车超市内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上好车牌。
两个多月后的一个中午,李某骑着这辆电动车和人行道边缘发生刮擦后又撞上了人行道的绿化树,最终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认定事故的发生和电动车质量不合格有很密切的关系,李某的妻女将电动车超市及商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1131元。
昨天,江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场上,目击证人陈述,李某当时骑行速度较快,估计在30多码,在超越前一辆电动车后4、5米时,突然向右斜着撞上了人行道路基和行道树。没有单手开车,没有打电话。
而据交警现场勘验,发生事故前李某驾车正常,当天事故现场路表平滑,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
作为原告,李某的妻女认为超市和商家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但被告超市则认为销售关系是李某与超市内的商户张某建立的,发生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张某来承担。
另外,根据上牌相关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厂家出厂要求,而当时车辆已经经过车管所上牌。
商户张某同样认为自己不应该是责任人,超市销售的是合格商品,因此不存在质量问题。
在整个庭审中,两个被告对自己销售的电动车质量坚持是合格产品,而对发票上所示卖给李某的5个电瓶是另外购买的,和商户及超市都没关系。
昨天,该案审理了近3个小时,双方在责任归咎上各执一词,法庭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