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来到户政中心,要民警上门为90几岁行动不便的老母亲拍照做身份证。这样的要求本也无可厚非,毕竟是服务市民,可当民警一查系统,却大吃了一惊,原来档案资料显示老人已死亡,且已经好几年了。如此离奇的一幕,日前发生在江东行政服务中心。
事件
子女为老母亲申领身份证
可老人已去世近4年
上个月月底,江东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来了一男一女,大约都是60来岁。
两人是兄妹,家中有一位90几岁的老母亲,因为母亲身体不好,行动不便,希望民警能够上门为老母亲拍照做身份证。
既然是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当然可以。可是,当民警把老人的名字输入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让民警惊呆了,在档案资料中,老人已于2010年离世。
为了搞清楚是否存在工作失误,民警与兄妹聊了起来。聊了几句,兄妹的情绪越来越紧张,最后眼见着瞒不过去,才道出实情,老母亲确实已经去世。
原因
生前一笔补助还在发放
子女想要把钱取出来
原来,老母亲生前享受社区补助,每个月80元,定期存进老人的银行账户。老人虽然3年多前已经离世,但因为社区不清楚这一情况,补助款还是每个月在给,至今老人卡里有1600元。两兄妹来办老母亲的身份证就是为了把这笔钱从银行卡里取出来。
最终,两兄妹拿着一张老人的死亡证明离开了。
3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户政中心了解事情的进展。户政中心主任洪雪玲告诉记者,当天就是她接待的这对兄妹。当时,她现场对兄妹进行批评教育。
但老人去世以后取得的补助款怎么处理了呢?通过洪雪玲,记者联系上了这对兄妹。接电话的是哥哥周先生。周先生告诉记者,社区也已知道母亲去世的消息,让他们归还这笔1600元的补贴,他们目前正在通过公证程序处理母亲的遗产,一旦处理好,他们会马上将钱全数归还。
延伸
这样办身份证只是为图方便
但其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钱是打在一张银行卡上的,银行卡密码只有我妈妈一个人知道。我们以为这样办张身份证,就能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了。”周先生充满悔意地说。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洪雪玲提醒,这是公民的义务,同时,申报死亡后,死者的相关资料就会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也可以省去以后一大堆的麻烦。
洪雪玲告诉记者,像周先生这样为已经离世的人申领身份证的情况,他们已经遇到了好几起,过来办理身份证的市民基本上都是为了方便处理死者遗产,但他们的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