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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为钱财连打3场官司

  6年前,宁波一名男老师和自己的女学生恋爱了。双方交往5年,在最后相处的2年里,男老师先后29次给女生汇款5万余元。

  这段恋情最终为男老师的妻子所知,事情揭穿后,双方分手。随后,男老师夫妻俩先后3次将女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汇款。

  ●师生恋曝光

  两年给女学生

  汇款29笔

  男老师姓秦(化名),今年47岁。2008年,他在宁波一所外国语学校高三任教,虽然已有家室,但他恋上了班上的女生婷婷(化名)。

  婷婷高中毕业后,秦某则调往嘉兴一所高中任教。婷婷说,虽然分隔两地,但两人的关系没断,他们仍通过QQ和电话,展开了一场自称为“柏拉图式”的恋爱。

  2011年,秦某开始不断给婷婷汇款。

  “她的理由很多,有时说她母亲开店需要资金周转,有时说她父亲赌博需要她还钱等等,一开始数目还少,只有几百元,后来就越来越多。”秦某说。

  汇款持续了约2年。2年来,秦某共给婷婷汇款29笔,共53600元。

  其中,2012年底,婷婷还向秦某借款两笔,共2.5万元,这两笔钱,婷婷说会还,但也一直未还。

  2012年年底的两笔大额款项汇出,秦某的妻子有所觉察,逼问秦某。秦某无奈承认了和婷婷的交往事实。事情败露后,两人的恋情也戛然而止。

  ●男老师状告

  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

  分手后,迫于家庭压力,2013年3月,秦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婷婷归还“借款”5万余元。

  婷婷断然拒绝,她认为这些钱都是秦某在交往中自愿给她的,属于赠与,无需归还。

  法庭上,秦某出示了他和婷婷之间的QQ聊天记录。“你的2万元,我妈妈拿了年终奖就会还你,我还想借5000元,下个月20日还3500元,28日还1500元。”

  而婷婷也出示了一份QQ聊天记录,加以反驳。“你下学年的学费和部分生活费,我负责了”,“宝宝,我写稿的钱,是全部给你花的”……

  去年6月,宁海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认定其中2.5万元为借款,婷婷应当归还,但其余款项存在赠与可能,驳回了秦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院,法院维持原判。

  ●师母又告

  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要撤销?

  宁波中院终审判决后,秦某和妻子心有不甘。

  同年8月28日,也就是终审判决后第12天,夫妻俩改变策略,由秦某的妻子出面,将秦某和婷婷告上了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秦某妻子认为,被宁海法院认定为赠与的286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秦某和婷婷之间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应属无效。

  开庭前,南湖区法院想组织双方调解,法官打电话给婷婷,询问她的意向。女孩很愤怒:“为什么又来告我,我浪费了5年青春,我才是受害者。我不愿调解,你们判吧。”

  开庭当天,只有秦某到庭,秦某妻子和婷婷都委托了律师。庭上,秦某极力想撇清他和婷婷的关系。他说:“她一直都在骗我,我是出于对学生的关心和信任,才把钱借给她的。”

  但婷婷的代理律师却称,秦某的汇款别有用心,是为了取悦婷婷,实现某些目的,明显是赠与,而非借款。

  嘉兴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连续27次(除去2.5万元的那两笔借款)向学生赠与款项,说明其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若为被欺诈,于理不通;秦某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婷婷以欺骗手段获取赠款。

  另外,秦某夫妇年收入有20多万元,秦某的汇款多来源于稿费、加班费和奖金,虽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也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每一笔开支,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对于秦某妻子提出的“秦某和婷婷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关系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驳回了秦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男老师再告

  汇钱是因为被要挟?

  秦某夫妇铁了心要追回剩下的2万余元。

  今年1月,秦某再次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婷婷之间的2万余元的赠与关系。

  庭审中,两人曾经的情分已荡然无存。“婷婷知道钱是我们夫妻俩的,还总是以各自借口问我讨要,明显是在骗我的钱。而且她总是以‘曝光我们的关系’要挟我。”秦某说。

  “这些钱明明是你为了讨我开心,主动给我的,我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婷婷也不甘示弱。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和婷婷本是师生,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秦某先后分27次,共汇款2.8万余元给婷婷,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且履行完毕。现秦某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无法定事由,故对秦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赠与“小三”财产

  哪些可索回?

  这几年,关于丈夫赠与财产给“小三”,妻子起诉拿回的案子屡见不鲜,大到房产、珠宝,小到生活费、零花钱。有些法院支持了,有些没有,为什么?

  “法律考量的是,在这种违背社会公德的赠与关系中,有没有侵犯到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律师说,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价值不贵重的财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可共同使用或价值贵重的财物,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处置。

  “但具体到实践中,界限可能没有那么分明,法律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官的理解也会有所差异。比如,1000元和5万元是否属于可由夫妻一方单独处置的财产,90%的人的理解可能都是一致的,但1万元是否属于可由夫妻一方单独处置的财产,大家的理解就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此外,在出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时,赠与也可以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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