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买房规定,买卖双方却找到一条“捷径”:双方串通起来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法院的司法文书达到变更房屋所有权的非法目的,法官徇私枉法“顺势”做出双方满意的调解书。
案件发生近四年后,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从媒体一篇报道中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的线索。
虚假诉讼的背后有何“猫腻”?谁在纵容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圆满”收场
2007年,利某、江某等12人先后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1995年分别与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签订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缴纳了建房款,但大坑上村居民小组未按协议书约定,将龙岗南岭大坑上村的房屋移交、过户给他们,要求大坑上村居民小组退还集资建房款及相关费用。原告提交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等证据。
被告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的代表人,竟然对原告的诉讼事项完全承认,双方都愿意调解。
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称愿意继续履行《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大坑上村居民小组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将相应房屋移交江某、利某等12人,并确认该房产的全部权益归江某、利某等12人享有。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先后做出了12份《民事调解书》,该系列诉至法院的房屋买卖纠纷,“圆满”收场并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是一名原告的父亲
诉讼案为何如此顺利?其中是否有什么“猫腻”?
事实上,该系列案中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作建房的情况。12名非原村民想购买属于原村集体的共14套房产,又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原被告双方为了使买卖关系表面合法化,合意虚构并倒签了所谓的《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由原告提交给法院、被告认可。经过这样的“闪转腾挪”,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产权的形式,规避了相关法律,使12名本不符合规定的买家顺利获得了共14套房产的所有权。
主审法官为何如此草率?“从办案经验上来说,承办法官稍微认真一点,应明显能看出其中的道道。”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说,“我们调查后很快发现:12名原告之一的利某,正是龙岗法院该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利某刚的父亲!”
在将该线索移送至反贪部门后,整个案情很快浮出水面:承办法官利某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明知双方当事人串通造假,企图利用虚假诉讼确认房屋产权,但还是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
2013年7月19日,利某刚被逮捕。2014年5月中旬,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就利某刚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虚假诉讼法律责任未明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虚假诉讼案数量较大,但因原告、被告和法院都是得利者,因此案件很少暴露。
这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纯属偶然。案件发生近四年后,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从媒体上一篇关于大坑上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报道中,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的线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王惠玲处长告诉记者:“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的法律监督。”
深入审查后认为:龙岗区法院做出的12份《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伪造,该系列案是原被告双方合意串通并虚构倒签合同,以此作为证据获得法院的民事调解,以便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对明显错误的证据没有排除,导致原属村集体的房屋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归他人所有,损害了原大坑上村村民集体利益。
据此,2013年初,针对这12份《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龙岗法院重审,2013年底,龙岗法院对这起系列案全部进行了改判:驳回了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但是,虚假诉讼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凸显的是诚信的缺失。我国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我们希望不仅要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还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同时将当事人这种虚假诉讼的记录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一位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