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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把拒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讯临时牌照过期了还在上路,不料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等到车辆修好后保险公司就表态拒绝理赔,理由是临时牌照过期属于无牌上路,按照合约不予赔偿。车主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海曙法院。

  去年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买了一辆英菲尼迪轿车,当天根据车辆的车架号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也领到一张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3年7月10日。

  去年7月16日,周先生的轿车在温州发生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周先生解释,由于那段时间一直在温州做生意,没有来得及申领新的临牌。第二天,周先生才又去领取了临时牌照,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几天后,周先生把轿车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随后周先生接到4S店电话,被告知他投保的安邦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周先生的车损是4万多元,对方车损是5000多元。

  等到车辆修理完毕,周先生付了维修费,然后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然而几天后,他接到保险公司拒赔的电话通知,理由是他在车祸发生时属于无牌上路。

  保险公司称,周先生的车在出险时既未登记又无临时通行牌证,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无牌上路的违法行为。

  作为持有合法驾驶资格证且拥有3年驾龄的驾驶者,周先生理应清楚车辆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却在车辆购置后的10余天内不仅未对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且跨区域驾驶,所以他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应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拒赔的不利后果。

  周先生在庭审时质疑了保险公司的“双重标准”。他说投保时车辆并没有临时牌照,是根据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来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为什么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以没有临牌为由拒赔?更何况,自己的车子是有临时号牌的,只是过期了,临时车牌过期与没有车牌的性质应该是不一样的,另外,车子有无号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昨天,海曙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海曙法院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保险合同中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内容,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而制定。周先生将临时牌照过期的投保车辆上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与临时牌照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临时牌照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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