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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夫妻加拿大离婚回国是不是夫妻法院定

  中国国籍的男女双方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分割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他们在国外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那么这份离婚协议还是否有效呢?昨天,余姚法院对这样一起国外离婚案判决让我们长了不少知识。

  一桩离婚案

  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

  在国内未被承认

  俞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两人都是余姚人。

  俞先生经营一家电器公司,夫妻二人均持有加拿大绿卡。近些年生意越来越难做,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先生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周后归还。可过了还款期,马某几经催讨,都不见俞先生还款。

  2013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先生归还借款,法院最终判决俞先生还款。今年6月,马某向余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姚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俞先生个人财产进行查控,并且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产。根据浙江省高院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余姚法院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俞先生婚姻存续关系后,又对被执行人俞先生妻子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了“点对点”查控,发现王女士账户有8.8万元存款,法官划扣银行存款。

  令法官意外的是,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余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称王女士和俞先生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和俞先生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律师指出,余姚法院划扣的银行存款属于王女士离婚后个人财产,法院查处的房产正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这笔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为何这么判?

  国外离婚判决书经过裁定承认才有效

  离婚协议不承认

  办案法官说: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虽然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但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还必须携带相关判决书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的仅仅包含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王女士和俞先生离婚的事实。

  对王女士提出的8.8万元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王女士需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本案中涉及的另一项财产也就是一套房产,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所以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但是对于国外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要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俞先生和王女士只有向余姚法院另行起诉进行财产分割才具法律效力。

  对案件中的一些疑问,法官最后给予解答:

  俞先生和王女士是中国国籍,能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吗?

  夫妻俩虽是中国国籍,但持有加拿大绿卡,因此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可以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俩的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书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离婚判决书中财产约定的王女士的那部分能不能拿回来?

  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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