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下旬,老刘驾车经过鄞州区某村村口,在右转弯时,碾压了一只与其同方向奔跑的成年藏獒,并致其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藏獒主人老叶承担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藏獒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老叶将老刘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之外的损失296000元由老刘承担70%,即207200元。
庭审中,原告的损失即藏獒的价值如何认定成为争议焦点之一。老叶认为,其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藏獒购买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藏獒的增值价值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且无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到8万元。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系优等品种,故结合原告购买藏獒的价格及目前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老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