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9月28日《京华时报》)
刑法修正案拟定的新罪名“收受礼金罪”,被媒体以“礼尚往来”入刑为题予以报道,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此倾注如此大的关注热情,无外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中一些官员往往以“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进行辩护,进而逃避或减轻法律的惩罚;二是公众也很关心一旦“礼尚往来”入刑,那么作为官员正常的人情往来将如何界定,又何去何从。
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背后所揭示的,实际上一个是“礼尚往来”为什么要入刑;另一个则是“礼尚往来”应该如何入刑。先来说“为什么”。
根据先行的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只能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也就是说,即便一些官员利用逢年过节、婚娶丧嫁的机会收受了大量的礼金、财物,最多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无法对官员形成真正有效的约束力和震慑力。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但一些人或企业利用逢年过节、官员婚娶丧嫁的机会给官员送钱送物,进行的是一种“感情投资”或者说“长线投资”,并不会马上变现,也就意味着国家无法以“受贿罪”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定罪和惩处。这实际上等于是增加了一些官员借“礼尚往来”进行大肆受贿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国家对行贿受贿进行法律惩处时的难度。
从这个角度来说,“礼尚往来”入刑,等于是堵住了“感情投资”的法律漏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如此一来,就让那些以人情交往、礼尚往来为名义进行的索贿、行贿、受贿行为都无法再钻这种法律空子,打这种法律擦边球。从编织更严密的反腐败篱笆角度来看,此举当然是值得肯定的。
现在的一个问题是,官员也是人,也有亲朋好友,社会关系,也需要正常的人情往来,那么如何界定“正常”的礼尚往来和打着“礼尚往来”幌子进行的行贿受贿,就成为“礼尚往来”入刑能否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现实情况进行充分考虑的基础之上,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实施细则,把“正常”与“非正常”进行严格的区分,既避免误伤了正常的“礼尚往来”,又能有效遏制不正常的“礼尚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