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昨日,记者从温州市苍南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因为消除猪蹄异味、漂白颜色,而使用过氧化氢漂洗猪蹄,温州苍南某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雇员均获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苍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范围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被告人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2月9日,被告人章某所经营的苍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沪山社区凤阳村215号后面房子)开始生产加工猪蹄。在生产加工猪蹄过程中,为了达到消除猪蹄异味、漂白颜色的效果,指使雇工被告人王某用添加了过氧化氢的清水清洗猪蹄。2014年4月29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厂房现场查获上述猪蹄240千克。经对熟猪蹄和汤料抽样检测,过氧化氢残余量分别为3.9g/kg和7.0g/kg。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苍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章某、王某作为苍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苍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猪蹄240千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