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镇海法院审结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镇海法院首起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最终在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3年8月8日,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宁波某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徐某重伤倒地,经过治疗后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经宁波市镇海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协商未果。徐某就将宁波某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13万余元。
徐某讲,他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镇海区骆驼街道的一家店面从事啤酒批发生意多年,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可他是借用姐夫的烟酒店从事啤酒批发,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宁波某公司和保险公司就提出异议,认为徐某根本没有在镇海从事啤酒批发,其和啤酒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应该按农村标准赔偿。
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
由于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是否可适用城镇标准争议很大,经第一次开庭后仍无法查清事实。对此,镇海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去年11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分别选择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双方对当事人自主挑选人民陪审员这一新方式都表现出很大的兴趣。
正式开庭前,法官联系了两名陪审员试着对案件进行调解。徐某挑选的人民陪审员周惠蒙是一名长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老陪审员,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
周惠蒙劝说徐某放弃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请,而被告挑选的人民陪审员则劝说两位被告充分考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痛苦,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尽量赔偿原告,毕竟原告是受害者。
让法官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是双方自己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双方当事人很快接受了两位陪审员的意见。最终,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和宁波某公司共同赔偿徐某11万余元。
自由选择陪审员,当事人更认可
昨天,案件主审法官谢朝宏告诉记者,虽然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让法院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是由于是自己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与法院指定的陪审员相比,双方当事人更为认可,陪审员提出的意见也更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使得这起案件的调解格外顺利。退一步讲,即使这起案件判决,相信判决结果也更能为双方当事人所信服,这也说明这个工作举措是有效果的。据了解,这一举措在浙江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为此,镇海法院接下来将继续完善这一举措,扩大其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