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通讯员岑瑾陈静记者华微珍)电动自行车肇事,一旦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同样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畴,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昨天,慈溪的郭某因电动自行车撞伤人一事被慈溪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郭某今年26岁,四川人。2014年11月9日下午5点多,郭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慈溪市新浦镇至附海镇的马路靠右骑行。当时夜色已起,不少路段已经亮起了路灯。郭某因为电动自行车即将没电了,为了省点电,就没有开启车子的前照明灯,就这样一路摸黑前行。
郭某的车速当时是控制在35码左右,突然车子一震,像是撞上了什么,郭某急踩刹车,发现原来有个老妇人倒在车前了。
郭某立即下车抱住老妇人,一个劲地呼唤:“喂,喂,你还好吗?”老妇虚弱地躺在地上,没有任何反应。这时,围观的群众报了警,不久,伤者家属也赶到,将老妇人送到了医院。郭某怀着忐忑的心情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事故。
原来当天傍晚,50多岁的岑某和同伴饭后一起出来散步锻炼身体,没想到悲剧就这么发生了。2014年11月11日,岑某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于同日被传唤到案。
经交警认定,郭某夜间行驶过程中未开启前车照明大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郭某到案后忏悔过错,并积极赔偿给受害者家属10余万人民币,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电动自行车骑行便利深受大众的喜爱,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而在人们的实际骑行过程中,往往都不止这个速度。检察官提醒,虽然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尚存争议,但法条并未把非机动驾驶人排除在交通肇事主体之外。因此,电动自行车撞人还是自行车撞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骑行者还是应该时刻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