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法院依法审理了沈某、汪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去年7月3日晚7时许,余姚人沈某叫上朋友汪某,带着捕鱼工具来到余姚临山镇。在临山镇杭州湾南岸新六洞闸闸口附近,两个人一个开船,一个则用电照灯吸引鱼群,然后将电线插进水中电鱼,待鱼被电晕浮出水面后,再用捞网把鱼捞起来。两个人一直捕到第二天凌晨4时,共捕鱼50多公斤。
就在沈某和汪某准备返回时,被接到群众举报闻讯赶来的渔政执法人员查获,随即所有的捕鱼工具被执法人员暂扣。
两个人交代,只知道每年这个时候村里渔民都不出去捕鱼了,但不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的禁令。沈某承认,知道电捕鱼的行为是禁止的,但自己平时喜好捕鱼,之前也捕过几次,除了自己吃,多的时候还拿到菜场去卖。
余姚法院以沈某、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人各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也是余姚首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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