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象山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发现原告蔡某伪造重要证据,擅自在借条上加上“月息叁分”,进行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最终,法院对蔡某处以罚款6000元。
去年7月,林某向蔡某借款2万元,并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后林某未按期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蔡某于去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5600元。
今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林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蔡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林某向其借款2万元以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的事实。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蔡某没有提供借条的原件,承办法官多次向蔡某询问借条复印件上的“月息叁分”是谁书写的。蔡某坚称:“一开始就写好的,不是后来加上去的。”并当庭承诺:“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如有不真实、伪造证据的,愿受法律的制裁;如构成犯罪的,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后,原告蔡某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但借条原件中并未载明“月息叁分”字样。
今年2月5日,承办法官再次向蔡某核实借款的有关事实,蔡某才坦白,为弥补诉讼中的律师费开支和减少自身损失,自己在借条复印件上写上了“月息叁分”。
法官认为蔡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蔡某处以罚款6000元。
经法官训诫后,蔡某向法院提交了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