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身地下车库,等待独行女司机,然后持刀实施抢劫……去年三月,温州市民苏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遭遇了惊险一幕,王某持刀对其实施抢劫,苏女士身中五刀。受害的还不止苏女士一人,王某在一个月内流窜温州、义乌、宁波、绍兴等地制造了6起持刀抢劫案,其中5起受害者为独行女司机。昨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绑架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王某,31岁,黑龙江人,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至4月16日期间,王某先后在温州、义乌、宁波、绍兴等地六次持刀对独行女性实施抢劫,数额共计人民币26071.3元。
2014年3月29日19时许,王某在温州市区某大厦地下停车场,持刀对被害人苏女士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王某持刀刺伤苏女士手臂、大腿、胸部多处,并劫取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美金1700余元、酷派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等。经鉴定,苏女士的伤势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白色酷派手机1部、苹果4S手机1部等物已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
而在对苏女士实施抢劫的两天前,王某潜进温州市区某小区,持刀对正坐在汽车驾驶室内的斯女士实施抢劫,劫取人民币1500元。
2014年4月3日15时许,王某在江西南昌某小区网吧附近,为抗拒公安民警抓捕,又持刀挟持了被害人汪某,逼迫公安人员后退,后寻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致一人轻伤,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绑架罪。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返回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