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溪法院历时3个月,历经3次开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老郑(化名)因无法举证证明老高(化名)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老高的驾驶行为与自己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郑的诉讼请求。
老郑是一位持有A1、A2、E证的老驾驶员。
2013年7月的一天,老郑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在观城的一条道路上,撞上了小区门口西侧的人行道路沿。摩托车倒地,压在了老郑身上。
事故发生后,老郑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2万元左右。
然而时隔大半年后,老郑突然报警,称发生事故时,对面有辆小轿车逆向行驶,自己是为了避让来车,才会撞上路沿而受伤的。
交警对小轿车驾驶员老高进行询问。老高表示,当时自己确实驾车经过,但老郑是自己摔倒在地的,他的车与老郑还有一定距离呢。
最后,交警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当事人未在现场报案,无法确定事发时的精神状况,且现场变动导致相关证据灭失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老郑的伤情经鉴定为10级伤残。今年年初,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老高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万。
为什么时隔这么久才想起报警,并要求赔偿?老郑称,当时只是觉得自己倒霉,没往这方面想,直到把这事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一说,这才明白,小轿车驾驶员对事故是有责任的。
法官经开庭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老高对涉案事故是否需承担责任?
法官综合老郑具有的驾驶资格、受伤程度、伤后送医情况、对事发时未及时报警的解释等因素分析认为: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老郑作为持有A1、A2、E驾驶证的成年人,对此应当知晓。那么老郑应当也知道,如果老高确实逆向行驶,他在涉案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自己受伤也是老高的交通违章行为所致。
按生活常理分析,老郑会在事故发生时报警,至少会在医院对自己的伤情作出“骨折”的诊断后,向交管部门报警。但老郑直至事故发生后半年多才报警,故法官对老郑陈述的“老高在事故发生时逆向行驶致其受伤”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了老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