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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伪造公章案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作为招商引资来到辽宁抚顺投资的浙江宁波商人戴永丰,现在却变成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戴永丰在抚顺投资而专门成立的辽宁宝顺公司几年前牵涉进一起工程退税款纠纷,而戴永丰本人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并遭到起诉。2014年8月15日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永丰罪名成立,判刑一年二个月。戴永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到了抚顺中院后发生了转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此时的戴永丰,已经实质性被关押一年两个月。2015年4月28日,该案重新开庭审理,戴永丰当庭对检察院的公诉提出多项质疑,而检察院的公诉书中也出现多项证据前后矛盾,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工程退税款惹来麻烦戴永丰今年66岁,一直在浙江宁波经商。2007年,为响应辽宁省抚顺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戴永丰控股的宁波宝云集团有限公司和蒋平平、袁海华等个人,联合投资成立抚顺市宝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永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蒋平平任总经理。蒋平平和袁海华同时也是浙江省东海建设总承包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07年3月16日,宝顺公司取得了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13方块金汇广场开发项目,东海公司是这个项目的承建方,于是两家原本看似没有关系但又有关联的企业,发生了实质性业务往来。2009年6月,蒋平平在抚顺市新抚区地税局开具了5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同年6月1日、6月16日,宝顺公司先后两次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东海公司316.5万元,东海公司于6月16日用该笔款项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事实上,5000万的工程还没有发生,蒋平平的发票是虚开的。2009年9月,虚开发票一案被税务机关发现,蒋平平被新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永丰出面安排宝顺公司预交120万元土地增值税,将虚开的5000万发票冲红字作废,才使蒋平平脱离困境。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定产生可退税278万元,蒋平平承认税款是宝顺公司预付工程款,承诺会亲自办理全部退税手续,将款项直接归还宝顺公司。2010年2月9日,蒋平平与戴永丰签订协议,约定将其个人在宝顺公司所持的股权转让给戴永丰。同时宝顺公司与东海公司债权债务终结,互不拖欠。之后,东海公司撤出抚顺并将所在银行账户撤销。到了2013年5月,蒋平平突然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称,戴永丰指使手下人员余国平私刻东海公司公章,诈骗东海公司278万元退税款据为己有。戴永丰被警方以诈骗罪立案,之后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这里有几个细节,戴永丰称,是蒋平平私刻公章后虚开出发票,为此他多次报案均不被受理,而蒋平平一报案即被受理。戴永丰在第一次被公诉前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时候,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曾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一审罪名成立2014年7月29日,戴永丰、余国平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在抚顺市抚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余国平于2012年4月18日书面向戴永丰请示办理退税需私刻四枚公章,戴永丰批示“同意办理退回我公司代缴的税”,之后余国平找人私刻了公章,开设东海公司虚假账号,将税款退回。一审法院认定戴永丰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余国平伪造公司印章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此时的戴永丰,已经被关押一年两个月。戴永丰被立案的罪名和最后判决的罪名完全不一样,两罪的性质及量刑标准也是相距甚远。戴永丰的辩护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忽略了蒋平平同意将退税款退还宝顺公司这一起因,遗漏了是蒋平平指使余国平伪造东海公司印章并提供印章样本的重要事实,更错误认定余国平请示戴永丰在前,伪造印章在后。且余国平在庭审中供述“曾经找过蒋平平,是他让我私刻公章办理退税的”。戴永丰方面也指出,检察院对案件的公诉存在诸多矛盾,和事实不清的地方。比如蒋平平报案称承接工程后,“原预计负一层至七层装饰工程造价5000万元,于是本公司在新抚区地税局开具建筑发票5000万元,后因其他原因取消了大部份施工,造成多向该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等278万元。”因此向宝顺公司讨要278万。此外,涉案发票是2009年出具的,而蒋平平称是2007、2008年期间出具,时间不对;发票本身及退税款产生的原因早在2009年9月虚开发票一案中已查明,生活中装修工程依法必须通过招投标,决不可能凭“预计工程造价5000万元”就到地税局开发票并缴税。还有,身为宝顺公司经理的蒋平平在未取得东海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私自刻制该公司印章,冒充国家一级建筑企业,以东海公司的名义与宝顺公司签订《抚顺市金汇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蒋平平自己在2009年9月21日的笔录中也承认过,但起诉书没有认定此情节。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5年1月29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对戴永丰的上诉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抚顺市顺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依然以同样的罪名和同样的证据对戴永丰提起公诉。戴永丰则全然否定指控,认为自己被冤枉。庭审中,余国平也当庭说明,蒋平平同意其私刻公章,并将东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他,按照上面的公章印刻。公诉人问余国平为何庭上说法和公安的笔录不一致,余国平立即大声表示:“我都是这样说的,但是公安不记!”由于检察院的公诉材料出现多处前后不一的矛盾,当天庭审草草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戴永丰说,最初是蒋平平为了向宝顺公司结算工程款,未经法人代表审批,私开了5000万元的发票,并从宝顺公司划走316.5万元用于交虚开发票的税。那5000万发票后来经过其与税务局交涉,将未经法人代表审批已经入账的5000万元发票冲红字近4400万元,预留400多万元发票作为装修抵租金发票,200万元作为宝顺公司已多支付给东海公司的发票,才产生了本案关键的退税款278万元。而蒋平平在事件发生多时后突然控告自己,显然背后有阴谋和人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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