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的妻子离家出走失联18年,他独自抚养女儿成年后想起诉要求离婚,可是因妻子户口被清户且居无定所,起诉离婚成了难题。
昨日,根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宁海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案件。
这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被告户籍被注销的离婚案件。
沈先生50来岁。1989年,经人介绍,他与来自甘肃的女子顾某结婚。两个女儿相继出生,夫妻俩却因柴米油盐的琐事争吵得越来越多。
1997年6月的一天,在争吵之后,顾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
刚开始,沈先生以为妻子只是一时生气跑回娘家了,过段时间气消了就会回来的。可没想到,几个月过去了,顾某依旧没有回家。
沈先生急了,赶到顾某的老家,还是不见其踪影。无奈,他只好回到了宁海,独自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
今年年初,沈先生听说妻子可能在新疆,再次赶过去找寻,结果又是失望而归。多次找寻,全部落空,身心疲惫的他,和女儿商量后决定起诉离婚。
顾某结婚后,户籍一直没有迁出。沈先生只好赶去甘肃要顾某的户籍信息,可当地公安局告知,顾某因常年不居住在当地,已经被清户。如此一来,当地法院就没法受理沈某的离婚诉讼了。
回到宁海后,沈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宁海法院起诉离婚。
了解情况后,法官告诉他,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条相关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沈先生可以在宁海法院起诉离婚,这下他终于松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