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读者蒋女士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里,涉及到利率的三种情形:未超过24%、超过36%和24%-36%之间,对此,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理解?
[说法]
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实际上等于划了“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应予保护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第二条线是年利率在36%以上的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责令借款人(债务人)支付。二是年利率在24%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不支持出借人(债权人)的诉求;三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简单地说,所谓“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指的是虽然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鉴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赌博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明确规定,所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赌债”并不是债务,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无法定义务的债务。如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债务人自愿给付利息;再譬如,《继承法》规定,对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3、转化而成的自然债务。如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民法通则》在强调“不予保护”的同时又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自愿继续担责,法院不会干预;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