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抵押房产已被纳入司法拍卖程序,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有人拿着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诉讼,称该房产他已经租下20年,要求法院确定租赁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情?昨天,江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原告声称他有20年的租约
今年8月份,原告王某向江东法院起诉被告鄞州某公司,称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有关涉案房产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1年11月1日到2031年10月31日,共20年,每年租金30万元,共计600万元,一次性支付。要求法院确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
8月1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对租赁合同一致认可,原被告还有理有据。原告提供了房产租赁合同和600万元的“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原被告都一致称,这份租赁合同的实际签定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和合同落款时间一致。
不过,法官对20年的租期提出了质疑。“通常房产租赁合同都是三五年一签,租金半年或者一年一付。”而原告则解释称,被告为解资金紧缺的燃眉之急,所以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租赁给原告方,由原告一次性支付20年的租金。
然而事实上,该房屋一直没有交付给原告。对此,原告又辩称,原告委托被告将该房屋再另行出租,每年租金为40万元左右,这样一年的租金差大概在10万元左右,“对原告方来说,这也是一件有利可图、显而易见的投资机会”。原被告的说辞似乎合情合理,但案件当庭并没有判决。
法院鉴定出合同签订时间有假
“以往类似金融借款案件中,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取得了优先受偿权。为了阻止房屋被拍卖或从拍卖款中分得一部分,有的债务人会和其他债权人或者亲戚、朋友恶意串通,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他们得逞,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拍卖不能影响租赁使用权,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继续租赁该房屋。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与银行谈判,取得一部分拍卖款。”江东法院吴副院长说。
而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签订时间,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是: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先于房屋抵押时间。
于是,江东法院向广州一家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租赁合同签字和签章的时间。按鉴定机构要求,江东法院搜集了被告公司2011到2015年每一年的签章以及合同上的笔迹。
鉴定机构对印章进行物理放大处理,根据不同时期印章的磨损痕迹,结合对笔迹的鉴定,最后鉴定结论为:签章和签名均系2014年7月之后盖印书写形成。
面对鉴定结果,原被告这才承认:租赁合同是2014年签订的,而非第一次开庭所说的2011年11月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已难逃其咎:因案件重要证据涉嫌造假,法院不予准许撤诉。
原告和被告均被法院拘留并罚款
昨天,江东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一开始,原告方便表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随后被告方称,原告先前打给他的600万元并非房租,而是借款。后来,被告方抵押给银行的房产要被拍卖,为了获得相应的拍卖款,于是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补签了这份租赁合同。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以及鉴定费共计近6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
原被告不但输了官司,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案件重要证据“房屋租赁合同”造假,已经构成妨碍民事案件审理,依法对原告王某司法拘留12天,罚款8万元;对被告黄某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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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虚假诉讼将面临刑事处罚
据了解,本案被告负债累累,除了银行借款之外,还有大量民间借贷,已经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老赖黑名单。除了该案件之外,被告还涉及另一起几乎同样的案件:另一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定与其另一处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还是同一个人。只不过另一起案件没有提交证据就撤诉了。
据了解,近几年,金融借款案件激增,特别是金融机构聚集地的江东区。2013年、2014年,江东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标的分别为27亿元、48亿元,今年预计超过100亿元。对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来干扰司法拍卖的投机分子,以后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自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列入刑事犯罪,其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