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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伤者因红斑狼疮身亡 法院为何判肇事方担责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伤者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却在检查中查出多处骨折、肝硬化及红斑狼疮等疾病。在住院10天之后,伤者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死亡。

  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伤者骨折的相关费用,对于死亡的结果不予赔偿。对此,家属将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天,记者从余姚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8.6万元。

  车祸后伤者入院治疗

  10天后因红斑狼疮等病去世

  这起车祸发生在宁波余姚。

  2014年11月4日,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冯某受伤,送医治疗。

  交警查明,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认定为王某和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诊断,冯某全身多处骨折,又查出了肝硬化及红斑狼疮等疾病。在住院10天后,冯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

  65岁的冯某去世后,冯某的妻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冯某的死因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随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本次车祸在冯某死因中为辅因。

  记者了解到,红斑狼疮是一种典型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主要侵犯皮肤,少数可导致内脏损伤。

  红斑狼疮最严重的一种,为系统红斑狼疮,某些药物或细菌感染,会加重本病。

  严重的,会因继发狼疮肾炎、狼疮脑病及长期大量使用药物的副作用而危及患者生命。

  保险公司认为,冯某的死亡主要是因其原有的红斑狼疮等疾病引起的,本次事故仅导致冯某骨折,如果要赔偿的话,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与骨折相关的费用,对于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而肇事方王某也认同保险公司的意见。

  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需对死亡担责

  法院判赔18.6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最终的赔偿金数额分歧较大,主要在于事故对冯某造成的损伤范围及结果持不同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有特殊体质(比如身患疾病)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则上,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其自身特殊体质诱发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法庭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

  在这起案件中,冯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已经超出正常情况下可预期范围,而且被告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与被撞者承担同等责任),所以,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王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等,酌情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

  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18.6万元。

  律师观点

  交通事故与伤者死亡之间

  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关于此案,记者咨询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

  张律师表示,从案件本身来讲,死者冯某虽然已经身患红斑狼疮等病,死亡或许并非直接由交通事故造成,但是,事故导致死者受伤,侵犯了他的健康权,继而导致健康状况下降,间接导致死者死亡可能性增大、死亡速度加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2004年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出于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公平正义的考量,肇事方对于伤者的最终死亡,通过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存在了一定因果联系,所以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道理的。”同时,张律师也表示,同类案件其实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判断标准,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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