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近,烟花爆竹也快解禁了,燃放时还是要注意安全。最近,慈溪法院审结一起烟花伤害赔偿案。
去年2月,慈溪掌起某村村民给小孩办满月酒。主人在当地食品店买了3000多元烟花,让弟弟戎某帮忙燃放。
不料,点燃第三个烟花时,戎某还未来得及躲避,烟花就砰然炸裂,他的脸上顿时鲜血直流。
经医生诊断,戎某双眼眶骨折、右眼继发性青光眼、颌面部多发性骨折。虽经治疗,其右眼仍落下九级残疾。
因当时销售烟花的食品店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各有其人,且为该店提供烟花的公司又已注销,这让戎某的索赔之路一直受阻。今年7月,戎某干脆将相关经营者及烟花供应商一同告上法院,索赔28万余元。
庭审现场,被告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力证其不存在违法销售现象且所售烟花来源正规,认为本事故可能是由于原告未按烟花包装上注明的要求操作所引起,要求对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在对事故现场拍照后,便丢弃了事故烟花残骸,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法官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确认是由烟花本身存在缺陷造成的,才能要求销售商或生产者赔偿。”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调解此案。
法官提醒,到正规摊点购买烟花爆竹,如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