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三档。
其中,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其他县(市)区参照这三档标准实施。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省政府文件进行调整的,涨幅分别为12.7%、12.9%、13.3%,最低工资标准与省内杭州市一致。对于维护部分特困职工权益有积极意义。
从目前掌握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已高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的工资成本影响不大。
不过,对部分参加外来务工险的用人单位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随着最低工资调整相应增加,其中市级统筹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合计,企业缴费部分月人均增加32.5元,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部分月人均增加24.1元。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是低保发放的参考依据,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这也意味着低保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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