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买来不到两年,停放在空地上却“无故”自燃,为此,宁波市民杨先生将鄞州一家汽车4S店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事故车辆,对方赔偿购车费用、车辆购置税等24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中院日前终审此案,支持了杨先生的部分诉求。
2013年6月,杨先生在鄞州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迈腾轿车,去年4月12日下午6点多,这辆买来才21个月的轿车突然发生自燃。事后,大火被江北消防部门扑灭,该车车厢内装饰及部分车体过火烧损。3个月后,江北消防大队经调查后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系该车乘员舱,起火点位于后座顶灯处。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和车辆内随车携带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或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车主杨先生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S店赔偿其购车款21.68万元,以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24万余元,同时,事故车辆归还给4S店。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车辆自燃是否系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杨先生提供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而4S店否认车辆有质量缺陷,并提交了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
“现场勘查报告是厂家出具的,没有相关权威部门盖章,也没有我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事故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杨先生认为,4S店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不能证明车辆进入市场流通后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效力优先原则,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因此,车主杨先生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有效。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4S店向车主杨先生赔偿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共计20.4万元,涉案车辆退回原4S店。